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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晓宇诉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宇,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689号原告:黄晓宇,女,汉族,1987年1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原告母亲),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孙圣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向华,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宇与被告大连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93元,退回原告793元。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