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辽宁金瑞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瑞投资有限公司,周广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225号申请人:辽宁金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桂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萌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广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金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广泉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龚剑名下的建设银行存款43万元(卡号:621081073003116917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金瑞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龚剑名下的建设银行存款43万元(卡号:6210810730031169171)。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广泉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辽宁金瑞投资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卑英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青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