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巧花、李习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巧花,李习胜,高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035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路北。委托代理人侯秀枝,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巧花,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李习胜,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巧花丈夫。被告高海军,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巧花、李习胜、高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雪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