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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马金民。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三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