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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永福与刘海成、斯琴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福,刘海成,斯琴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401号原告:吴永福,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海成,男,4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斯琴图,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福与被告刘海成、斯琴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福因与二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永福负担。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