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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贵章、杨桂香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34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贵章,绰号“蠢仔”、“蠢仔面”,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乐安县人,住乐安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5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桂香,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乐安县人,住乐安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7日被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文胜,绰号“桃芳仔”,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乐安县人,住乐安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6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黄贵章邀被告人杨桂香雇请谢某2等八名砍伐工,并联系黄某驾驶牌号为赣F×××××的农用车,在乐安县鳌溪镇林头湾杨某4基地马路边盗伐杨树。之后,黄贵章与杨桂香将盗伐的杨某3到抚州大亚木业出售,所得的赃款二人平分。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雇请邹某1等七名砍伐工和黄某的农用车,于次日到乐安县鳌溪镇林头湾杨某4基地马路边盗伐杨树。之后,黄贵章与杨桂香将盗伐的杨某3到永丰绿盛木业出售,所得的赃款二人平分。经鉴定,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上述二次盗伐杨树41株,折合立木蓄积量2.83立方米,出材量1.698立方米。(二)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三人雇请邹某1等七名砍伐工和元某的赣F×××××号牌农用车,于9月17日在乐安县鳌溪镇石上汗村直路边盗伐杨树。之后,三被告人将盗伐的杨某3到永丰绿盛木业出售,所得的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此次盗伐杨树36株,折合立木蓄积量2.6816立方米,出材量1.60896立方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及回执、归案情况说明、潭港段路树被盗情况反映、绿化道路协议书、计量称重书凭证及木材收购凭证等书证,证人元某、谢某2、邹某1、邹某2等的证言,被害人邓某1、谢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1、被告人黄贵章参与盗伐林木三次,且三次都主动邀请他人参与,作用相对较大,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三次盗伐林木的事实,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桂香参与盗伐三次,但作用相对黄贵章较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其三次盗伐林木的事实,依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桂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文胜仅参与盗伐林木一次,在参与的此次盗伐林木中,作用相对黄贵章较小,庭审时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黄贵章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桂香,要杨桂香雇请砍伐工及农用车一同去砍黄贵章花费180元购买的潭港村方牌组搞新农村建设的一些杨树及黄贵章花费120元制成材的林头湾杨某4基地被风吹倒的一些杨树。被告人杨桂香同意后,雇请谢某2等八名砍伐工,并联系黄某驾驶牌号为赣F×××××的农用车。次日(2016年9月4日)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先指挥砍伐工把潭港村方牌组河道旁的杨树制成材,装上车,再将黄贵章在乐安县鳌溪镇林头湾杨某4基地马路边之前请人锯成段子的杨树装上车,但农用车未装满,被告人黄贵章提议去砍伐林头湾杨某4基地公路边的活杨树。后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让砍伐工将砍伐的活杨树制成材装上车。之后,被告人黄贵章与杨桂香坐黄某农用车将盗伐的杨某3到抚州大亚木业出售,所卖树款4000多元,扣除砍伐工工资、运费等开支,余款由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二人平分。2016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黄贵章再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桂香,邀杨桂香合伙去林头湾杨某4基地砍伐杨树。被告人杨桂香同意后,雇请邹某1等七名砍伐工,并联系黄某驾驶牌号为赣F×××××的农用车。次日(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指挥砍伐工在林头湾杨某4基地公路边盗伐杨树,并制材装车。当天下午,被告人黄贵章和杨桂香坐黄某的农用车将所盗伐的杨某3到永丰绿盛木业出售。所卖树款3300多元,扣除砍伐工资、运费等开支,余款由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二人平分。经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2016年9月4日、9月12日二次盗伐杨树41株,折合立木蓄积量2.83立方米,出材量1.698立方米。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贵章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3日下午,他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桂香说“我经过村委会同意花了180元买了潭港村方牌组搞新农村建设的一些杨树,另外在林头湾杨某4基地也有杨树可以砍伐,你去联系几个砍伐工来做事”,杨桂香同意了。9月4日早上,他和杨桂香带砍伐工把被挖机挖倒的杨树制成材,请司机黄某的农用车来装树。然后他和杨桂香带砍伐工和农用车到林头湾杨某4基地路边装他之前花了120元钱请人把被风吹倒后锯成段子的杨树,装完后他又要砍伐工砍了十几颗活杨树制成材装车,然后运至抚州大亚木业出售。他不记得这次分得多少钱。9月11日晚上,他再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桂香要杨桂香明天雇请砍伐工到林头湾杨某4基地砍伐杨树。9月12日早上7点钟,杨桂香带砍伐工来,他带了楼梯和绳子,在林头湾杨某4基地路边砍伐杨树。当天下午,他和杨桂香坐黄某的农用车将杨树装到永丰绿盛木业出售。这次他分得360元,此外他代领了220元给养路队的“黑子”买烟抽。2、被告人杨桂香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3日,黄贵章电话联系他要他雇请砍伐工到潭港村砍伐黄贵章买的杨树,他就雇请谢某2等8名砍伐工和黄某的农用车。第二天(9月4日),他和黄贵章在潭港村河道边指挥砍伐工制材、装车,然后到林头湾杨某4基地路边装已经制好材的杨树,但车子还未装满,黄贵章说林头湾马路边的杨树可以砍伐,他说不要出事哦,黄贵章说放心,因为黄贵章和养路段的“黑子”熟悉。黄贵章便要砍伐工砍伐活杨树装上车。当天下午3时许,他和黄贵章坐黄某的农用车把树装到抚州大亚木业公司卖,卖得4000余元。扣除砍伐工工资1650元,黄某运费900元,餐费320元,高速费用260元,黄贵章买河道边的树180元,请人把被风吹倒的杨树制材费用120元等,剩余600多元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二人平分,每人得300多元。9月11日,黄贵章打他电话,说林头湾马路边还有杨树可以砍,已经跟养路段的“黑子”讲好了,又叫他请砍伐工来砍。一开始他说不去,后来自己贪图小便宜还是同意了。所以他联系了“大仔”(邹某1),叫邹某1叫几个砍伐工,并联系了黄某的农用车。9月12日早上,他和黄贵章一起在林头湾等砍伐工,邹某1等七名砍伐工到了后,他就和黄贵章指挥砍伐工砍伐路边的活杨树并制成材,黄贵章还带了绳和楼梯来,防止压到旁边的高压线。下午5时许,砍伐工砍好杨树,并制好材装上车后,他和黄贵章坐黄某的农用车装着砍伐的杨树从大马头高速路口上高速运到永丰绿盛木业出售,卖得3300多元,但是没有马上拿到现金,是9月18日拿到的,扣除砍伐工资1400元,黄某运费800元,餐费110元等开支,剩余800元他和黄贵章二人平分,各得400元。3、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杨桂香打电话给他,要他叫七八个人第二天去潭港村的河道旁帮杨桂香做事。第二天他和邓某2、邓某3、程某1、程某2、程某3、邓某4、程某4八个砍伐工骑着摩托车来到潭港村的河道旁,杨桂香和“蠢仔”已经在那里等。后来在做事时,“蠢仔”要他们砍伐工在林头湾杨某4基地的公路旁砍了十几颗活杨树,并砍掉枝叶锯成长短不一的段子,然后全部装上农用车。从杨梅基地公路边右侧的一只小棚处开始朝乐安方向砍活杨树,砍到东坑村路口,杨树数目共有多少立方米不知道。杨桂香知道他们砍了公路旁的活杨树,装车的时候也在场。他不知道“蠢仔”和杨桂香把树装到哪里去卖。4、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4日这天帮人砍过杨树,是杨桂香打谢某2电话,谢某2联系了他共八人帮杨桂香在潭港砍伐杨树。老板就是杨桂香、“蠢仔”两人。在潭港林头湾杨某4基地做事时,“蠢仔”跟砍伐工讲农用车未装满,还要砍一些活杨树(指马路边的杨树),然后他就用油锯锯了大约十多颗杨树,其他砍伐工削枝、制材、上车。杨桂香知道砍伐活杨树这个事情,因为在他们砍伐工不愿意砍伐活杨树时,“蠢仔”打了杨桂香电话(当时杨桂香不在现场)说“你快回来哦,他们不愿意砍伐杨树”。5、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日晚上谢某2打电话对他说,明天去潭港帮杨老板(指杨桂香)做事。第二天他和其他砍伐工一共八人到潭港帮杨桂香做事,做事的地点杨老板在,老板是杨桂香和“蠢仔”两个人。在做事时,因农用车没装满,老板就要他们砍了林头湾公路旁十多颗活杨树,锯成长短不一的段子装上车。6、证人邓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2016年9月4日帮“蠢仔”、杨桂香在潭港砍过杨树,与其他一起砍树的砍伐工所说的基本一致。7、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实他帮杨桂香、“蠢仔”在潭港砍过两次杨树,第一次是在2016年9月11日晚,杨桂香打了他电话,说请他去砍林头湾路边高压线下的杨树。他答应后,联系了杨某1、江某、黄金保、“漏仔”(书名胡某)等共七名砍伐工,第二天(9月12日)早上,他和其他砍伐工骑摩托车到林头湾时,“蠢仔”和杨桂香已经在林头湾杨某4基地那里等。“蠢仔”叫他们砍伐工砍伐电线下的杨树,他们担心倒树时压断电线,做这个事不安全,想不做。后来“蠢仔”到附近村民家借来了爬梯和绳子,直到上午9点多钟,才开始砍伐杨树。10点多钟时,一部红色的农用车来了,然后他们就边砍伐边装车。当天下午约5时砍伐完并装完一车,装运的高度与农用车车厢持平。之后,他和其他砍伐工返回乐安。8、证人黄金保的证言,证实他帮杨桂香、“蠢仔”在潭港砍过两次杨树,第一次是在2016年9月份的一天,“大仔”(邹某1)打他电话邀他明天去潭港砍树,他答应了。第二天大清早他和邹某1、江某、杨某1、袁伙生、“漏仔”,还有一个叫不出名字共七人一起到了林头湾去东坑的路口公路旁。当时到林头湾的时候,有几颗老杨树又高又大,好难砍,后来“蠢仔”就去拿了绳和楼梯来,杨桂香和“蠢仔”在场指挥,装树的车子是一辆大型红色农用车,他们砍伐工把砍伐的杨树制材后装上车,下午装完车后他们就回家去了。他不知道这次装树的车子司机叫什么名字,也不知道树装哪里去了。9、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江某是由邹某1邀去于2016年9月12日、9月17日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了两次杨树,与邹某1及其他一起砍树的砍伐工所说的基本一致。1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是由邹某1邀去于2016年9月12日、9月17日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了两次杨树,与邹某1及其他一起砍树的砍伐工所说的基本一致。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是由邹某1邀去于2016年9月12日、9月17日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了两次杨树,与邹某1及其他一起砍树的砍伐工所说的基本一致。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共帮黄贵章、杨桂香装运过两次杨树去出售,第一次是2016年9月初(具体时间不记得)的一天早上,杨桂香来他家中请他的农用车帮忙装杨树,他答应后先到潭港村方牌组河道旁装杨树,后来“蠢仔”和杨桂香又叫他开车到林头湾杨某4基地公路旁装杨树,这些杨树是由七八个砍伐工装运上车的,他不认识这些砍伐工,到下午大约5点装满车后,杨桂香和“蠢仔”一起坐他的农用车把树运到抚州大亚木业出售。第二次是在他帮杨桂香和“蠢仔”装过一次杨树后一个星期左右(具体时间不记得)的一天早上,杨桂香骑摩托车到他家来喊他再去林头村的杨某4基地对面的路边装一车树去卖。于是在上午九点左右他就开着他的赣F×××××农用车去那里装树。他见杨桂香、“蠢仔”正指挥七八个人在砍伐杨树,杨树砍倒后装上他的农用车。到下午4点钟装满车后,杨桂香和“蠢仔”就坐上他的农用车把杨某3到永丰绿盛木业去卖。这次砍伐工不是上次的那几个砍伐工,但他也不认识这些砍伐工。13、证人嵇某的证言,证实“蠢仔”向嵇某提出砍伐潭港村马路两边杨树的要求,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蠢仔”和杨桂香仍然以公路段的名义去砍伐马路两边的杨树。14、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谢某2、邓某2的辨认,黄贵章就是2016年9月4日要他们砍伐林头村杨某4基地对面公路边上活杨树的人。经辨认人邹某1、胡某的辨认,黄贵章就是2016年9月12日要他们砍伐林头村杨某4基地对面的公路边上活杨树的人。15、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计量称重书凭证,江西绿盛木业有限公司木材收购凭证,证实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于2016年9月4日、9月12日盗伐林木后的出售情况及重量。16、鉴定意见,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关于黄石公路两侧(林头村湾里分手去大元路口)林木采伐现场鉴定结论”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于2016年9月4日、9月12日在此路段盗伐杨树41株,折合立木蓄积量2.83立方米,出材量1.698立方米(不包含被台风吹倒的大杨树)。17、现场勘验笔录,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治安股在黄石公路乐安县鳌溪镇潭港村林头湾组段(东坑村丁字路口)杨树被盗伐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该路段被盗伐林木现场的情况。(二)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黄贵章邀黄文胜入伙去砍伐石上汗村小组路边的杨树,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桂香,要其联系砍伐工及农用车去潭港砍树,并说黄文胜也要入伙。被告人杨桂香遂联系了邹某1等七名砍伐工,并联系元某驾驶牌号为赣F×××××的农用车。2016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贵章在场指挥邹某1等七名砍伐工在乐安县鳌溪镇石上汗村直路边盗伐杨树。砍伐完毕后,当天下午被告人杨桂香乘坐元某的农用车来装树。在将所盗伐的杨树装车时,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均在场。装车完毕后,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乘坐元某的农用车将盗伐的杨某3到永丰县江西绿盛木业有限公司出售,卖得树款4248元,但当日未拿到树款。次日(9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文胜开车和黄贵章、杨桂香一同去永丰结卖树的账。本次卖得树款4248元,扣除砍伐工工资、运费等开支,剩余树款由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平分。经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此次盗伐杨树36株,折合立木蓄积量2.6816立方米,出材量1.60896立方米。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贵章的供述,证实他卖了两车树后,在潭港街上见到“桃芳仔”(被告人黄文胜),并邀请黄文胜入伙。黄文胜同意了。他便打电话要杨桂香联系砍伐工及农用车来砍树。9月17日早上7点钟,他在潭港村石上汗组公路直路边等,杨桂香请的砍伐工骑摩托车过来做事,他指挥砍伐工砍路边电线下的杨树,之后又到石塘乌石组砍伐梧桐树。当天下午杨桂香坐元某的农用车过来装树,“桃芳仔”开小车来到石上汗村路边。在装杨树上车的时候,来了三个男子,其中一位男子问“谁在砍我的树”,他说“潭港电管站的邹某2说电线下的杨树可以全部砍掉”,之后那三名男子说去找电力公司解决。后来把树装好车去永丰卖树时,因为坐不下,“桃芳仔”就没有一起跟去。他和杨桂香坐元某的农用车装运杨树到永丰绿盛木业出售。这次他分得树款460元,此外,他代领了220元给邹某2买烟抽,他买了一条极品金圣香烟要黄文胜转交给邹某2,黄文胜说邹某2没有接受。2、被告人杨桂香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黄贵章打电话给他,要他联系砍伐工及农用车去潭港砍树,并说黄文胜也要入伙。他同意后,当天晚上打了邹某1的电话,要七名砍伐工去潭港砍树,并联系了元某的农用车,但他自己上午没有去。当天下午2时许,他带司机元某到潭港村至大马头方向左侧装运梧桐树,之后又返回潭港石上汗村直路边装运杨树,他问黄贵章为什么砍伐这里的杨树,黄贵章说其和“桃芳仔”在石塘跟潭港电站的邹某2说过了,邹某2说可以砍伐。装好车后,也是运至永丰县绿盛木业出售,卖得4200余元,扣除砍伐工资1770元,元某运费650元,高速过路费65元,伙食费100元,黄贵章代领了220元留给邹某2(事后黄贵章购买了一条极品金圣烟要黄文胜转交感谢邹某2,但邹某2没有接受),黄文胜开自己小车去永丰结账的油费50元,高速费30元及其他开支,剩余树款他和黄贵章、黄文胜三人平分,各得400多元。他没有与邹某2谈过砍伐杨树的事,也不知道路边的杨树树主是谁,但他知道肯定不是黄贵章和“桃芳仔”两人的,他自己就是为了贪点小便宜,挣几包烟钱才去参与砍树。3、被告人黄文胜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上旬(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黄贵章在潭港街上要他入伙去砍伐石上汗村小组路边的杨树,因为他与电力公司的人熟悉,他默认同意了。9月17日下午,他开车到石上汗村小组路边时,杨树已经砍伐好了,树装完车后,杨桂香和黄贵章一起装树到永丰县出售。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黄贵章又来找他,要他送他们去永丰结卖树的账,后来他就开车子和黄贵章、杨桂香一起到永丰县结算卖树的钱。从永丰回到潭港后,黄贵章就到信用社取钱,他分得433元。黄贵章找他入伙,给他股份,要他一起去砍伐石上汗村高压线下的杨树,因为他与潭港电站的邹某2关系好,砍树后如果出事就要他去对邹某2说,要邹某2说是电力公司安排砍伐的就行,但他没有对邹某2讲过去砍伐石上汗村小组路边的杨树。黄贵章曾拿了一条极品金圣烟要他转交给邹某2,但邹某2没有接受。黄贵章说给他股份,他当时默认入伙就是为了牟利,贪图小便宜。4、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实他共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过两次杨树,第二次是在2016年9月16日晚上,杨桂香打他电话,要他叫几个砍伐工次日去潭港村砍杨树。他答应了。第二天(9月17日)上午7时,包括他在内还是上次的那七名砍伐工骑摩托车去潭港村,在乐安至潭港村的直路边(潭港村石上汗组),“蠢仔”把他们拦住了,说“你们今天就帮我在这里砍杨树”。“蠢仔”就指挥他们砍直道靠石上汗一侧的杨树,并且说“电力公司叫我把电线下的杨树砍掉,你们就砍电线下的杨树”。然后他们就开始砍树,大约砍了三四十株,并削了枝叶,制成长短不一的树段。后来“蠢仔”又叫他们去潭港到大马头路上方向砍伐梧桐树,这些树“蠢仔”说“可以砍,都是野生的梧桐树,我把这些树当柴卖”。砍伐工作至午饭时结束。他们砍伐工在潭港街上吃完午饭后,约下午1点多钟,杨桂香带元某的农用车来装树,他们就先装大马头方向已砍伐的梧桐树,然后到石上汗村直道边装已砍伐的杨树。在直道边装杨树的过程中,约下午4时,来了几个人,自称是树主,问为什么砍他们的杨树,“蠢仔”回答他们说,电力公司叫他砍电线下的杨树。树主叫他们不要砍了,之后便离开了。他们就继续装树,农用车装完后,他们骑摩托车回乐安,杨桂香和“蠢仔”坐元某的农用车掉头往潭港方向走了。5、证人黄金保的证言,证实他共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过两次杨树,第二次是在第一次砍杨树后几天,“大仔”(邹某1)打他电话要他明天去帮杨桂香砍潭港公路边的“柴”(杨树),他答应了。第二天上午7点左右,还是他们上次七名砍伐工一起骑摩托车去潭港。在快到潭港的路上,“蠢仔”在路边等他们,“蠢仔”用手指着路边上的杨树说“就砍这里的树,这些树挡了高压线”,他们也没多问,就帮他砍树,大概砍了一个多小时,共砍了三十多颗后,“蠢仔”说“先不要砍了,去牛田路上(潭港至牛田三叉路口300米处)砍些泡桐树”。他们七个人又一起骑摩托车去砍了泡桐树。大概砍了两个零钟头,到了中午十二点钟,他们七个人就到潭港街上饭店吃饭。他们吃完饭后在饭店里等,“蠢仔”先到饭店里,大概下午一点多钟,杨桂香坐请来的大农用车来装树,他们先把砍好和锯好的泡桐树全部装上车,再去潭港直路边把砍好锯好的杨树一起装上车,装满车后他们七个砍伐工就一起骑摩托车回家了。装树的司机叫“元老建”(指元某),农用车是蓝色南骏牌。这天他们在砍树和锯树时“蠢仔”一直在场,杨桂香是下午装树时坐农用车来的。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江某由邹某1邀去,于2016年9月12日、9月17日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了两次杨树,与邹某1及其他一起砍树的砍伐工所说的基本一致。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由邹某1邀去,于2016年9月12日、9月17日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了两次杨树,与邹某1及其他一起砍树的砍伐工所说的基本一致。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由邹某1邀去,于2016年9月12日、9月17日帮黄贵章、杨桂香在潭港砍了两次杨树,与邹某1及其他一起砍树的砍伐工所说的基本一致。9、证人元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7日下午两点钟的时候,他接到杨桂香的电话,叫他开农用车去潭港装树。他是先开车到潭港至大马头的公路边上装了一些泡桐树,这些泡桐树也是在路边砍伐的,砍伐工是“大仔”带去的几个人,装车也是这些人,泡桐树装好后,差不多装了半车,他又开车到潭港的直路上装杨树,杨树也砍好了,也是“大仔”他们砍伐和装车的,装泡桐树和杨树的时候,“蠢仔”、杨桂香、“桃芳仔”都在场。10、证人邹某2的证言,证实他既没组织,也没有答应别人去砍伐公路边上的树木。“桃芳仔”(黄文胜)曾在潭港马路上,拿一条极品金圣香烟给他抽,说“杨桂香和“蠢仔面”在公路边砍了树,现在结了账,他们说如果以后有人会来找你,你就说是电力公司叫他们砍的就行”,听黄文胜这么说后,他就说“不关我什么事”,并把黄文胜给他的烟朝车窗外一丢,他就开车走了。1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邓某1曾到电力公司报告说有人在潭港公路边砍伐他们承包的杨树,砍树的人说是电力公司的人要求砍伐的,杨某2经询问后,说电力公司没有安排砍树,并拨打询问了潭港管电人员邹某2的电话,当时邹某2肯定的回答说没有安排人员砍伐高压线下的杨树,邹某2也不知道有人砍伐杨树的事。12、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被盗杨树的树主之一,另外的股东谢某1在2016年9月17日下午15时许,发现杨桂香等人在路旁边砍杨树,谢某1问为什么砍他的杨树,砍树的人说是电力公司安排砍的。但他第二天(9月18日)到电力公司找杨书记(杨某2),得知电力公司未安排砍树,潭港电站的邹某2也说没有安排人员去砍杨树,所以他便打电话报警。13、被害人谢某1的陈述,证实与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基本一致。14、江西绿盛木业有限公司木材收购凭证,证实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于2016年9月17日盗伐林木后的出售情况及重量。15、鉴定意见,乐安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关于黄石公路旁(林头村石上汗段)林木采伐鉴定结论”,证实在此路段被盗伐的杨树36株,折合立木蓄积量2.6816立方米,出材量1.60896立方米。16、现场勘验笔录,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治安股在黄石公路乐安县鳌溪镇石上汗村公路旁杨树被盗伐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该路段被盗伐林木现场的情况。17、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人邹某1、胡某的辨认,黄贵章就是2016年9月17日要他们砍伐石上汗村公路边上活杨树的人。18、邓某1、谢某1“关于黄石线潭港段路树被盗情况反映”,证实邓某1、谢某1承租了乐安县城至抚八线崇仁县界公路路肩,并种植了杨树、湿地松等树,作为树主,他们于2016年9月17日下午,在潭港村发现有人盗伐杨树(盗伐人杨桂香,鳌溪案山人,运输农用车赣F×××××),数量没清点。他们询问盗伐人为何盗伐树,对方说“是县电力公司安排砍伐的”,他们当即将现场情况拍照并录像。次日上午8点,他们到县电力公司将情况向该公司杨某2书记反映,杨书记告诉他们电力公司2016年都没有安排伐树。随即他们向县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报案。19、道路绿化协议书,证实被害人邓某1、谢某1与抚州市公路局乐安分局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道路绿化协议书》,被盗伐杨树路段的路面至路基边沟之内的路权由邓某1、谢某1承租用于植树,邓某1、谢某1为被盗伐杨树的林木所有权人。另查明,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邓某1、谢某1达成赔偿协议,由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邓某1、谢某1损失共计人民币21560元,并已履行完毕。为此,被害人邓某1、谢某1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的盗伐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理。经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黄文胜、杨桂香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别为:被告人黄文胜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被告人杨桂香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证实本案的报案及受案经过。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黄贵章出生于1963年8月1日、杨桂香出生于1959年8月10日、黄文胜出生于1967年3月15日,三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31日,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县林业局移送案件称:县林业局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了杨桂香等盗伐林木一案,经初查该案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故移送至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接案后,即派民警到当地展开调查,根据被害人邓某1提供的线索,于2016年11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黄贵章,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杨桂香、到家传唤犯罪嫌疑人黄文胜到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对盗伐林木的行为供认不讳。4、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邓某1、谢某1达成赔偿协议,由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邓某1、谢某1损失共计人民币21560元,并已履行完毕。为此,被害人邓某1、谢某1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的盗伐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理。5、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黄文胜、杨桂香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别为:被告人黄文胜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被告人杨桂香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中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参与盗伐三次,盗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量5.5116立方米,被告人黄文胜参与盗伐一次,盗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量2.6816立方米,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均构成盗伐林木罪。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贵章、杨桂香、黄文胜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贵章在三次盗伐林木中作用较大,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三次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构成坦白,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决定对被告人黄贵章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桂香参与盗伐林木三次,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被告人黄贵章较小,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参与三次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杨桂香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被告人杨桂香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被告人杨桂香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杨桂香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黄文胜只参与第三次盗伐林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被告人黄贵章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且被告人黄文胜当庭自愿认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被告人黄文胜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对被告人黄文胜从轻处罚。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被告人黄文胜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黄文胜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黄贵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桂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文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贵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所判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桂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文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华审 判 员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游 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