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仓与被告钱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仓,钱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747号原告:朱明仓,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钱红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原告朱明仓与被告钱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朱明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仓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朱明仓负担。审判员 徐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