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20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明仓与被告钱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仓,钱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747号原告:朱明仓,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被告:钱红军,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哈密市。原告朱明仓与被告钱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朱明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仓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朱明仓负担。审判员  徐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