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昌华相邻关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王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9年4月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王昌华,男,1962年6月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王昌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昌华在2017年7月17日将堆放在李军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杂物移走,将堵塞在公用道路上的杂物清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扎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包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