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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强与李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李如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249号原告:陈强,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王秀琼,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如鹏,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强与被告李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陈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3816元,减半收取计16908元,由陈强负担。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彬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