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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斌、黎春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54号申请人:黄斌,男,汉族,1983年5月29日生,住址:定南县岭北镇。被申请人:黎春燕,女,汉族,1994年10月4日生,住址:定南县龙塘镇。本院于立案执行黄斌申请黎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4063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