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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侯小辉与陈红霞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辉,陈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侯小辉,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红霞,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侯小辉与陈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侯小辉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红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达文化旅游城即万达亲湖苑6幢3403室房产(房号T6-3403,合同备案单号为:xxxx号)房产变更登记到申请人侯小辉名下。二、申请执行人侯小辉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范心正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