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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熊明银与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银,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723行初13号原告熊明银,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黄道湘,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戴承雨,镇长。委托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明银诉澧县澧南镇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赔偿协议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熊明银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明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4元,减半收取4202元,由原告熊明银负担。审 判 长  申文连审 判 员  李永红人民陪审员  钟预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冰冰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