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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顺与李庆同、董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李庆同,董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10号原告:张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庆同,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董自芹,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顺与被告李庆同、董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撤回对被告李庆同、董自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