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顺与李庆同、董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李庆同,董自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210号原告:张顺,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庆同,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董自芹,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顺与被告李庆同、董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撤回对被告李庆同、董自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