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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建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周建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914号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工业三区A-2-7号。法定代表人:李凤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来,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琳娜,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旭,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建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吉林市大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慧媛人民陪审员  毛 强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