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英策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369号被执行人陈英策,男,1983年5月3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陈英策诈骗罪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二万元,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王宝成审 判 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