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佳佳与朱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佳,朱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128号原告:李佳佳,女,傣族,1993年5月29日生,无业,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朱有珍,女,哈尼族,1993年7月26日生,无业,住个旧市。原告李佳佳与被告朱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佳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佳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