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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华诉被告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王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449号原告刘丽华,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被告王翠英,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审��判长刘野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