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华诉被告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王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1449号原告刘丽华,女,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被告王翠英,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0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审��判长刘野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周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娇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