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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星军与王秋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星军,王秋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465号原告吕星军,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元,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地址许昌市议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代表人赵国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星军与被告王秋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秋元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回对被告付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星军撤回对被告王秋元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