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7-行审126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与易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审126号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区长。委托代理人廖月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东(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70********),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号*栋*单元***室。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芙政征补字[2016]第13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芙政征补字[2016]第13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芙政征补字[2016]第13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未有其他明显违法或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芙政征补字[2016]第13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限被申请人易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芙政征补字[2016]第13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搬出被征收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春华路(八一东路)106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长沙市芙蓉区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祁谷芸审 判 员 郑 茜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