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6民初10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雪峰与桂宝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峰,桂宝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0638号原告:孙雪峰,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宝新,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原告孙雪峰被告桂宝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雪峰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丽宏审 判 员  钱 静人民陪审员  杨尚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