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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钟文静与魏和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静,魏和平,胡达意,林剑峰,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钟文静,女,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魏和平,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胡达意,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林剑峰,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魏燕,女,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林剑峰、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中昌建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剑峰、魏燕所有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8片1单元8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88069元;现申请执行人钟文静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剑峰、魏燕所有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8片1单元8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