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良和申请执行隆昌县兰林联办矿石厂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028执1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和,隆昌县兰林联办矿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和,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隆昌县兰林联办矿石厂。负责人:涂其良。申请执行人李良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隆昌县兰林联办矿石厂支付劳务费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隆昌县兰林联办矿石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隆昌县兰林联办矿石厂已谒业,其负责人涂其良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李良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