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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承刚与陈燕、罗慧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承刚,陈燕,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承刚,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陈燕,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罗慧,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胡承刚依据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3028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履行期限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7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