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程奕航与程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奕航,程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52号原告:程奕航,男,汉族,2007年4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唐芬,女,系原告母亲。被告:程新,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原告程奕航诉程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程奕航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程奕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奕航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程奕航承担。审判员 董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