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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程奕航与程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奕航,程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52号原告:程奕航,男,汉族,2007年4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唐芬,女,系原告母亲。被告:程新,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原告程奕航诉程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程奕航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程奕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奕航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程奕航承担。审判员  董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