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与大武口区福瑞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大武口区福瑞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经营者:马自斌,男,1981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大武口区福瑞超市,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经营者:姜芳,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与大武口区福瑞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核查,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巅峰纸业商行就同一执行依据(2016)宁0202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7)宁0202执201号。本案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202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晓伟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