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安海与王传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安海,王传臣,刘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79号申请人:陈安海,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王传臣,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刘玉琴,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陈安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6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传臣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玉琴名下的×号重型自卸货车,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6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6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刘玉琴名下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陈安海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姝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