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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炯平与周梅平、洪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炯平,周梅平,洪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287号原告:王炯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明,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梅平。被告:洪亮。原告王炯平与被告周梅平、洪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洪亮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原告王炯平与被告周梅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炯平撤回对被告洪亮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