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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郁普柱、郁普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普柱,郁普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普柱,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句容市(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郁普楼,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句容市(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在句容市郭庄镇盗窃作案2起,窃得水杉树7棵、椿树2棵,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在句容市郭庄镇被害人夏某1的拆迁房基地处,窃得水杉树4棵,价值人民币900元。2.2017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在句容市郭庄镇被害人周某的拆迁房基地处,窃得水杉树3棵,价值人民币1250元;椿树2棵,价值人民币2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7年5月8日,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的供述;被害人夏某1、周某的陈述;证人夏某2、徐某、罗某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木材收购交易清单复印件、测量记录、收条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郁普柱、郁普楼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郁普柱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郁普楼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艾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