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戈高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戈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64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治东,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戈高,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戈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