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聂昌涛、吴本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昌涛,吴本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262-1号申请人:聂昌涛,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申请人:吴本伟,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聂昌涛与被申请人吴本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本伟的存款3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本伟的存款3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聂昌涛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