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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民初3335号原告安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中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百合花园。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村。原告安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某诉称,2016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即2016年5月,原告用自己的存款首付24000元购买了东风风光330小型面包车一辆,其余车款原告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原、被告共同支付了该车辆的分期款。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东风风光面包车一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某某辩称,2016年1月,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并同居。东风风光330面包车于2016年5月购买,首付24000元中有被告支付的13000元,该车按揭共11个月,每月还1386.1元,其中有9个月的月供是被告支付的,最后一次尾款中有被告向其妹妹李莉借的10000元,车辆的所有权使用证登记在安某名下,该车现行驶了14个月,35000公里,现价值3万元左右,同意给安某付车款8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居关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原、被告在奇瑞微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40200元购买了一辆车号为陕J0E5**号东风风光330面包车,首付24000元后,剩余款项办理了按揭。车辆登记在原告安某名下。2017年4月11日,原、被告将车款全部付清。为此被告向其妹妹李莉借款10000元用于偿还车辆贷款。庭审中,双方均对该车辆的现存价值认定为30000元。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时不能达成一致,故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双方对共同财产陕J0E6**号东风风光330面包车的现存价值30000元及有10000元债务无争议,原告称首付款24000元系其个人财产,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陕J0E6**号东风风光330面包车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安某支付车辆补偿款10000元;二、因购买该车所欠债务1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