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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晏前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前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120号罪犯晏前华,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4)浙温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前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晏前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浙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晏前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晏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前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罪犯晏前华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晏前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晏前华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刑义务,综合罪犯晏前华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刑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前华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至2030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