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晓丽与白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丽,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黄晓丽,女,生于1978年10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白云,女,生于1981年5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执行款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80000元,剩余案件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