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家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商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家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家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小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