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03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吴一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吴一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40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滨海县中市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骥,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雪冬,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一虎,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告吴一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一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吴一虎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吴一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姝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