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14连云港市中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中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中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崇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江化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姜曙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中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9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德邦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有位于海州区××房屋××栋,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6执4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董 京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