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田、钟炳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田,钟炳娣,李伟彬,李金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6民初743号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濂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明,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学丰,系该行清收事业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李玉田,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钟炳娣,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远县,系李玉田妻子。被告:李伟彬,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李金泉,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田、钟炳娣、李伟彬、李金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玉田已经死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安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田的起诉。审判员 蒙廖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