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志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林志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636号原告: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天津路33号。法定代表人:高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英,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志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未提起反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市华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