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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1867号被拘留人:丁伟民,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忠宝与被执行人丁伟民、孙龙梅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丁伟民、孙龙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丁伟民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