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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1281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2003年3月2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某2,男,汉族,2015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原告法定代理人:潘某,系原告母亲。被告:张某3,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张岩,系被告妹妹。原告张某1、张潘扬与被告张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自2016年12月22日起给付抚养费每月1450元;2.被告承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1、张潘扬系被告张某3之子,2016年12月22日,被告张某3与原告母亲潘某离婚后,二原告一直随母亲潘某生活,由潘某抚养,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抚养费,原告的母亲潘某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内容不宜公开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燕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