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艳红与张兵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红,张兵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672号原告:韩艳红,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兵领,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韩艳红与被告张兵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韩艳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艳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