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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358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835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周勇、周玉良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周勇,周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358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1796-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176号。负责人:蒋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勇,男,1978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周玉良,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勇、周玉良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特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周勇、周玉良应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217572.88元及利息、律师费15695元、诉讼费用2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勇、周玉良经协商于2017年5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周勇、周玉良于2017年5月10日前归还逾期借款本息10.4万元,2017年4月起按照借款合同正常归还贷款至还清为止。二、诉讼费8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律师费10000元,由周勇、周玉良于2017年5月10日前归还。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周勇、周玉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