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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以德与苏明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德,苏明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以德,男,生于1962年3月8日,甘肃省天祝县炭山岭镇。被执行人:苏明玺,男,生于1973年6月30日,甘肃省天祝县华藏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以德与被执行人苏明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张以德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明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以德煤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8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1048元。经查,被执行人苏明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天法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