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华东、郭小庆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华东,郭小庆,张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华东,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庆,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生,安阳市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上诉人崔华东因与被上诉人郭小庆、张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414号民���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华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