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家友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友,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346号原告:李家友,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张红,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友与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家友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都昊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