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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与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尽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尽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221号原告: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仁村乡徐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874842241D(1-1)。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理,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56373784XX(1-1)。法定代表人:吴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尽来,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原告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豫天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尽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在对被告杨尽来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时,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吕丹丹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