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阿何、王绍祥诽谤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2号李阿何:你自诉因王绍祥、陈中犯侮辱罪、诽谤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108刑初278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35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未提示其补充证据、也未准许其调查取证申请而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二审应撤销原裁定并认定王绍祥、陈中犯侮辱罪、诽谤罪,支持李阿何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李阿何诉王绍祥、陈中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你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