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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阿何、王绍祥诽谤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2号李阿何:你自诉因王绍祥、陈中犯侮辱罪、诽谤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108刑初278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35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未提示其补充证据、也未准许其调查取证申请而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二审应撤销原裁定并认定王绍祥、陈中犯侮辱罪、诽谤罪,支持李阿何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李阿何诉王绍祥、陈中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你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