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施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8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住福建省福清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6年11月11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限至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施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多福酒店饮酒后,打电话找其前妻何某,因电话被何某挂断而产生不满情绪,遂到福清市玉屏街道产塘街何某经营的“小Q纹绣店”楼下找何某。因未找到何某,被告人施某为了发泄情绪、制造声响,用脚踹坏一楼店铺卷闸门,又无故踹坏隔壁由被害人林某1经营的ZIPPO打火��店的电动卷闸门,破坏该店的LED广告屏及监控设备。随后何某赶至现场,与被告人施某一起到玉屏街道麦当劳餐厅吃夜宵,夜宵完毕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施某遂用拳头打坏麦当劳楼下由被害人林某2经营的服装店外壁灯。继而,被告人施某与被害人何某发生肢体冲突至玉屏街道渔市街成龙步行街口路段,施某抢过并踩坏何某的一部OPPOR9tm手机。后被告人施某一路追打被害人何某至渔市街海洋大厦路口,二人共同坐上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欲前往福清市医院。途中,被告人施某又因怀疑李某绕远路,挥拳殴打被害人李某。经被害人李某报警后,被告人施某被带至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接受调查。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损毁的卷闸门、LED屏幕、监控设备、壁灯、OPPO手机等财物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441元。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某左颧部、右手背、右肘关节背侧、左食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左膝关节外侧、左踝关节外侧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被喜人李某左眉弓、左鼻翼细小表皮剥脱及右鼻孔下缘皮肤红肿1×0.5cm,其中何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被告人施某一方向被害人林某1、林某2、李某、何某赔礼道歉,并向林某1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向林某2赔偿了壁灯损失人民币200元,向李某赔偿了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林某1、林某2、李某、何某均对施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有立功、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施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施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