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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五金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与卢锦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五金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卢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五金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新民街88号。负责人:陈飚,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军辉,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卢锦廷,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简阳市五金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龙胜电器经营部与卢锦廷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8000.00元、执行费4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干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