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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巴松伟、XX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巴松伟,XX刚,巴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314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所在地宁晋县河渠镇河渠村。负责人:张志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宁,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运其,该支行职工。被告:巴松伟,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所在地宁晋县。被告:XX刚,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所在地宁晋县。被告:巴建林,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所在地宁晋县。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与被告巴松伟、XX刚、巴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渠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